(2016)甘10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明科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科。无党派,无前科。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刑诉字(2016)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怡麟、被告人李某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科饮酒后驾驶陕ALOC**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庆城县驿马中学西侧的沙石路口附近时,被庆城县公安局驿马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3时08分,庆城县驿马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对李某科血液提取,于次日委托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科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65毫克/l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骞某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科的供述,鉴定意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科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