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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良付、黄美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良付,黄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孙良付。申请人:黄美英。申请人孙良付、黄美英要求宣告孙巧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良付、黄美英诉称,其与孙巧英系父母子女关系,孙巧英于199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十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孙巧英死亡。经查,孙巧英(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港中村马家村17号),系申请人孙良付、黄美英女儿。1994年11月,孙巧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孙良付、黄美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依法宣告孙巧英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寻找孙巧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届满,孙巧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孙巧英于1994年11月离家出走,虽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无音讯,现本院在报刊发出寻找孙巧英的公告,仍下落不明。故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提出宣告孙巧英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巧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晟审判员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