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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834号原告:付某,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张申奥”(2003年03月10日���)。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张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张申奥”(2003年03月10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2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