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秀斌与张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秀斌,张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申秀斌,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用清,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8月11日(2014)安民初字02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用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用清在2014年12月29日之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用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用清所居住的位于善应镇东滩村188号院落,无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用清说明该房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用清所有的位于安阳县善应镇东滩村1**号院落一处。二、被执行人张用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用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用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于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