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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左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马泉村。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古渡乡魏家泉村村民,住该村。张某某与左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咸秦茂法民初字(96)第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左吉祥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张海砖款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200元,打印资料费60元,由左吉祥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利息42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吉祥银行存款67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恢240号左吉祥:张海申请执行你(单位)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咸秦茂法民初字(96)第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海砖款6000元及利息420元。二、承担诉讼费200元、打印资料费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