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苏未明与四川省筠连县普渡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未明,四川省筠连县普渡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苏未明,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筠连县普渡寺,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中和村天堂组。宗场证号:宗场证字(川)F1号。负责人释觉清(俗名赵玉侠),女,1956年3月出生,汉,住吉林省公文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苏未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筠连县普渡寺提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3月30日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并于当时支付申请人苏未明争议款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省筠连县普渡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苏未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