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童丽华与陈金钗、张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丽华,陈金钗,张凤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626号原告童丽华,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剑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钗,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凤枝,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丽华与被告陈金钗、张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丽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丽华以与被告陈金钗、张凤枝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丽华负担。审判员 柯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