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康兰清与周伟、王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兰清,周伟,王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95-1号申请执行人:康兰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鸽,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康兰清与被执行人周伟、王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49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伟、王鸽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伟、王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