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一村民小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高洪磊,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资罚字(2015)4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一村民小组未经政府批准,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斗虎屯镇斗虎屯村一般耕地1908平方米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8月6日将聊国土资罚字(2015)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1月26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57240元。申请执行人在递交申请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6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聊国土资罚字(2015)4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一村民小组未经政府批准,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斗虎屯镇斗虎屯村一般耕地1908平方米建垃圾中转站,所占土地现状为一般耕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908平方米退还给斗虎屯镇斗虎屯村;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5724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资罚字(2015)4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资罚字(2015)4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57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昌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