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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薄纯玉与尚玉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纯玉,尚玉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488号原告薄纯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玉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凡和,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纯玉与被告尚玉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薄纯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纯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5元,由原告薄纯玉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