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玛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尔达克.再努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依别克.哈列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达克.再努尔,阿依别克.哈列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玛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阿尔达克.再努尔,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阿依别克.哈列力,男,哈萨克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达克.再努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依别克.哈列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玛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112.02(不包括申请执行费367元,申请执行费未交),未执行标的3111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依别克.哈列力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记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友 康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木尔扎别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别克布拉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