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86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九时在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并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郭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孔祥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