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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86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九时在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并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郭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孔祥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