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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辉申请执行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辉,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奇,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辉欠款3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68元、执行费369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奇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给付5000元;2016年4月18日给付5000元后,申请人张永辉与被执行人张奇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16年4月18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张永辉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张永辉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