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胜才与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才,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才,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云甸镇三岔路军区农场。法定代表人:齐安林,公司董事长。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人仲案字[2015]18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65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张义海执行员 杨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