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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应国红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异7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应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7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凤英,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军,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应国红,住广州市天河区。利害关系人:曾润兴,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李秀芬,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国红与被执行人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凤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异议人陈凤英不服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51号裁定撤销本院(2015)穗天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追加曾润兴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凤英称:贵院在执行(2007)天法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未对竞买人条件依法设限,把我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石溪永宁街4号的宅基地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拍卖裁定过户给非本村村民曾润兴,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多次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纠正,给予执行回转,但均遭到拒绝,现再次提起异议,请求贵院采纳我的异议请求,依法重启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国红未答辩。利害关系人曾润兴答辩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法院拍卖其房屋是合法的,我在竞买中也没有过错。我不同意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应国红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凤英应对第三人秦某所欠应国红人民币31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陈凤英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国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8)天法执字第401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查封了登记在陈凤英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永宁街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同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天法执字第4019号民事裁定,拍卖涉案房屋,并于当天在涉案房屋前张贴拍卖公告。陈凤英签收了裁定书。本院委托广东丰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09年8月28日,曾润兴以成交价273018元竞得涉案房屋。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涉案房屋按现状(不移交占有)拍卖。同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08)天法执字第4019号民事裁定,裁定涉案房屋归买受人曾润兴所有。2010年8月2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核发了涉案房屋集体房地产权证,确定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曾润兴。因曾润兴非前进村集体组织成员,异议人以宅基地房屋不能拍卖给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要求撤销拍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异议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拍卖其财产并无不当。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涉案房屋,竞买人通过合法程序竞得涉案房屋并按期全额缴付拍卖款,且本院已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归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中已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拍卖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异议人称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屋,不能拍卖给非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国土部门已根据当时与法院的一致意见核发了涉案房屋的集体房地产权证,确定涉案房屋产权人为曾润兴,故异议人要求撤销拍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凤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