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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宗朝、李友华等与威县固献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宗朝,李友华,威县固献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宗朝。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华。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固献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固献乡沙柳寨。法定代表人王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洺洲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宗朝、李友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宗朝、李友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广习,被上诉人威县固献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称工资证明是为对抗威县人民法院对公司资产整体拍卖而虚开的是否属实?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法发还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元,退还给上诉人吕宗朝、李友华。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