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晁清涛与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清涛,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县金冠酒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43-2号原告晁清涛。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东关社区**组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明云,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东关社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明云,任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经理。被告南召县金冠酒厂。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明云,任该厂总经理。原告晁清涛与被告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召县金冠酒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晁清涛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晁清涛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计付至还清债务之日止);2、依法判令南召县金冠酒厂对上述债务中的20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召县金冠酒厂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三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赵明云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现无法向法庭举证,不能查明事实”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或延期审理。本院依据该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阳毅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召县金冠酒厂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明云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所涉及款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款额应否计入涉嫌犯罪数额,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告晁清涛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晁清涛的起诉。诉讼费60800元,退还给原告晁清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