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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关于于龙江申请执行依安县依龙镇巨龙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龙江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龙江,依安县依龙镇巨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于龙江,男。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巨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景林。委托代理人王明水,男。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于龙江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依安县巨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依法执字第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龙江的执行申请,于龙江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法执字第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龙江执行申请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法执字第753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英伟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