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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才,郝菊花,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负责人何苏坡,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丽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一路经贸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发亮。被告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5层02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被告宋俊才。被告郝菊花,女。被告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法定代表人赵茂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才、郝菊花、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其于2016年3月8日前缴纳诉讼费用392369元。届时,原告未缴纳该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