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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毅与胡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毅,胡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902号原告魏毅,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喜华,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毅与被告胡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毅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