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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望江县永丰牧业有限公司、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望江县永丰牧业有限公司,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县永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法定代表人:邱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负责人:曹应松,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望江县永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望江县永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月明及委托代理人汪飞,被上诉人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应松及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代理审判员  余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