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与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住所磐石市东宁街,经营者王伟丽,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珂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垫付的购车款1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三、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垫付的补车款2000元及订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已交纳),被告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屋、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金石天成汽车展示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韩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