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国海与被申请人李红照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国海,李红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国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照。再审申请人祁国海与被申请人李红照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国海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结婚时给被申请人78000元现金、60克黄金、15克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一个、银耳环一付、银戒指一枚、20000多元的衣服等等。为结婚申请人共花费现金20多万。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50000元,显示公平。被申请人以结婚为由大量索取申请人钱财,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申请人一家债台高筑。二审法院不应保护女方利益而偏袒被申请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申请人祁国海既没有提供双方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证据,亦没有提供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证据,故其主张全额返还彩礼的证据不足。申请人祁国海主张为结婚花费20多万,但其中关于彩礼的数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可的为现金78000元,其他金银首饰衣服等无证据支持是作为彩礼而送的。故原判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返还彩礼50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祁国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国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明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