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815号被执行人:马建国。马建国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建国被判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8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