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禹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74号罪犯林禹,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禹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