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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初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生歌诉乾县公安局撤销及确认劳动教养违法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歌,乾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初00019号原告王生歌(又名王会玉),女;委托代理人王新亮,男。被告乾县公安局。住所地乾县工业区靖庄路。组织机构代码01601813-3。法定代表人张继荣,任乾县公安局局长。出庭负责人何站勇,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毅,男;委托代理人李森,男。王生歌诉乾县公安局撤销及确认劳动教养违法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生歌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免收。审 判 长  曹都来审 判 员  谢 瑾人民陪审员  高收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