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任殿荣与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钟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殿荣,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钟金伟,黄山金普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47号申请执行人:任殿荣。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委托代理人:王樟泉。被执行人: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明。被执行人:钟金伟。被执行人:黄山金普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全军。关于任殿荣与黄山市学而置业有限公司、钟金伟、黄山金普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及其主要财产均在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峻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