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伟洪、何贻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王贵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伟洪,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贻杰,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伟洪、何贻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伟洪、何贻杰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400778.86元、利息8772.88元、滞纳金11252.93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何伟洪、何贻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