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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查茂林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茂林,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3045号原告查茂林。委托代理人董青(受查茂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1-2栋701-709。法定代表人张桂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查茂林与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茂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茂林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查茂林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