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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明超诉张艳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超,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超,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