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夏素红与孙善萍、刘晓燕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素红,孙善萍,刘晓燕,黄海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善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云。上诉人夏素红与被上诉人孙善萍、刘晓燕、黄海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588号,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夏素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代理审判员 方明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