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双庆与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983号原告:张双庆,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庆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双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