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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康是美商业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康是美商业连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81号原告:白龙,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南宁市,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Jean-FrancoisSimon。被告:统一康是美商业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林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康是美商业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于2016年4月22日以收集更有利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钟尉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