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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创晖陶瓷商店与深圳市万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辛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创晖陶瓷商店,深圳市万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创晖陶瓷商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实际经营者:李端明,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4452811982********。原经营者:翁汉其,男,汉族,1959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4405271959********。委托代理人:杨爱兵,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万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辛宁被执行人:辛宁,男,汉族,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创晖陶瓷商店(以下简称创晖陶瓷商店)与深圳市万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机规划公司)、辛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创晖陶瓷商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万机规划公司、辛宁应向创晖陶瓷商店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2199.5元。但被执行人万机规划公司、辛宁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辛宁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辛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辛宁名下位于A818-0449宝安区民治街道莱蒙春天花园(A818-0449宗地)1栋4座7B、建筑面积为87.4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50××44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