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松杭与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小明,吴松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小明(WU,XIAOMING),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李佳,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松杭,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小明因与被申请人吴松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闽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4)闽民申字第11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佳律师,吴松杭的委托代理人杨年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对吴小明向洪满意账户转款是否属于返还本案讼争借款之事实没有审理,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闽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培新代理审判员 黄清秀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