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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皮勇华。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杨翠红。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垫付工资人民币123427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1751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申请人深圳市泰顺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517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