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严晓荣、赵某等与江阴尚美健身房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江阴尚美健身房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严晓荣。原告赵某。原告赵生祥。原告朱元芬。委托代理人高红萍,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尚美健身房。经营者季纯军。委托代理人陈蕴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诉被告江阴尚美健身房(以下简称尚美健身房)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红萍、被告江阴尚美健身房的委托代理人陈蕴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共同诉称:他们分别系赵明法的妻子、女儿、父、母。2015年6月19日,赵明法在尚美健身房游泳时突然死亡。尚美健身房作为专业的健身中心,泳池的配套设施未按法律规定落实。按照GB19079游泳场所强制性标准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泳池池水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设置有两个救生观察台”,从监控中看没有救生台,也没有救生设备,包括从硬件设施上也是达不到标准,7.2救生员“至少配备救生员三人”,从监控上看救生人员不在岗,7.3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都没有看到,制度没有落实,救护存在瑕疵。按照GB19707(2003版)(已废止)规定应当有医务人员以及相应的急救药品。安全救护包括有执业资格的救生员,然急救过程的录像反映救生员缺乏应有急救常识,急救处置不妥当。综上,尚美健身房救助不力是导致赵明法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86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2140元,丧葬费28992元,交通费3000元。被告尚美健身房辩称:(一)、被告方在泳池的配套设施以及对死者赵明法的救助都是比较妥善、及时,未有导致死者赵明法死亡的施救不力的责任;(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079第七条设施设备,尚美健身房已配备两处救生观察台及救生人员,救生人员也到位,因视频当中摄像头的角度问题对很多设施设备都没有拍摄到,但视频的取角问题不代表被告不配备上述设施设备。关于强制性标准的7.3根据GB19079更新的最新规定,已经删除了医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游泳池是不需要配备医务人员,被告依据强制性规定配备急救室及急救药品;(三)、赵明法在岸边突然倒下,倒下时间非常迅速,当时的整个抢救过程已不适合再将其拖动或移动,再者,如果盲目给赵明法服用某些药物,可能带来更加意想不到的后果。被告工作人员发现赵明法倒地后到120急救车到来,被告方的工作人员配合现场的医生一直对赵明法进行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从未间断,在120急救车及急救医生到来时,赵明法当时还有呼吸,说明被告对其的抢救是及时、有效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赵明法与尚美健身房签订尚美健身会所合同,载明:合同开始日期2014年11月10日,合同截止日期2015年11月9日,总金额2580元。尚美健身会所合同在会员章程中明确约定了会所、会员的权利义务。二、会员权利1、会员可以获得由本会所提供的健康评估,并可以获得由教练提供的训练计划。现场录像显示:2015年6月18日19时31分47秒显示有工作人员(录像显示穿红衣服)在第四泳道边(从左至右)的休息椅上就坐,2015年6月18日19时31分47秒,赵明法从第二泳道(从左至右)准备通过第一泳道,31分58秒赵明法到达泳池下水扶手处,31分58秒至32分23秒在赵明法下泳池扶手处休息,32分23秒至32分28秒从扶手处上岸,32分28秒至32分44秒赵明法上岸后走到泳池边的休息椅,32分44秒赵明法在休息椅处跌落泳池,32分54秒赵明法从泳池跌落处上岸,32分56秒赵明法在泳池边突然侧卧(录像显示穿红衣服的工作人员此时仍未意识到赵明法有异常),33分11秒该工作人员到达赵明法身边,34分30秒有人从泳池上岸开始对赵明法救护,35分54秒出现另一工作人员(录像显示穿白色衣服),36分50秒换穿白色衣服工作人员救护。2015年6月18日19时55分江阴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约半小时前从游泳池中出来后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跌倒在池中,120到达现场后予胸外心脏按压,急诊送入我院。PE:神志丧失、双瞳散大4.0、光反应消失,颜面部、口唇紫绀,颈动脉搏动消失,叹息样呼吸,深浅反射均消失。R′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心电监护,开通静脉。21:00仍无自主呼吸心跳6月19日02:35仍无反应,查ECG一直线,抢救无效。2015年6月19日,江阴市人民医院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一栏填写“猝死”并加盖印章。因赵明法的家属不要进行尸体解剖,现赵明法之尸体已经火化。另查明,赵明法(居民身份证号码××)与严晓荣于2004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赵明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赵生祥(居民身份证号码××、母亲朱元芬(居民身份证号码××、配偶严晓荣(居民身份证号码××、女儿赵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审理中尚美健身房确认:(一)、对死亡赔偿金686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2140元,丧葬费28992元的金额和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以上合计1068052元;(二)、虽签订尚美健身会所合同的会员章程中明确会员可以获得本会所提供的健康评估并可以获得教练提供的训练计划,但在实际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如会员不申请做健康评估或教练提供的训练计划,会所也就不提供了,结合本案,会所对死者赵明法既未对他进行身体检查,也未进行健康评估或由教练单独针对起设立训练计划。上述事实,由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门诊病历卡、录像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赵明法与尚美健身房签订的尚美健身会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尚美健身房有无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尚美健身会所合同会员章程约定:会员可以获得由本会所提供的健康评估,并可以获得由教练提供的训练计划。赵明法按标准交纳了会员费2580元,应享有合同约定的会员权利,但尚美健身房未做到承诺的内容,未对会员提供健康评估,也未有教练针对每个会员制定训练计划。尚美健身房经营的游泳馆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配备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7.2.1规定,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调取的录像无法证明事发时尚美健身房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或应配备的专业救生人员在泳池边对游泳者进行安全保护。对于发生猝死的人来说,最初几分钟的抢救是最为宝贵的。录像显示尚美健身房在场的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赵明法从游泳池出水、上岸、跌落泳池、再上岸、侧倒发生异常情况时,尚美健身房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未能及时发现险情的过错。综上,××突然发作或恶化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但是尚美健身房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对赵明法死亡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由尚美健身房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赵明法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阴尚美健身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赔偿款320415.6元;二、驳回原告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5元(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已预交),由严晓荣、赵某、赵生祥、朱元芬负担4104元;由江阴尚美健身房负担17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