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方建云张登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云,张登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方建云,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登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云与被告张登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80元,由原告周小云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诗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