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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颜世照与赵书士、刘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照,赵书士,刘文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973号原告颜世照,居民。被告赵书士,居民。被告刘文翠,居民。原告颜世照与被告赵书士、刘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永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世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书士、刘文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世照诉称,2013年8月17日,被告赵书士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利率三倍计算,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还。被告刘文翠与赵书士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赵书士、刘文翠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赵书士向原告颜世照借款20000元,并立下签名及捺有手印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持有。该借条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在该借条借款人签名及捺有手印的下部又写有“按银行利息利率三倍”字样,但没有借款人签名及捺手印认可。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还,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称被告刘文翠与赵书士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赵书士与刘文翠系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所立的借条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书士向原告颜世照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书士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书士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按银行利率三倍计算的诉讼请求,虽然在该借条借款人签名及捺有手印的下部又写有“按银行利息利率三倍”的字样,但由于没有借款人签名及捺手印认可,应视为约定不明,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的利息。对原告称被告刘文翠与赵书士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文翠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赵书士与刘文翠系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属于原告举证不能,故本院对此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书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世照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颜世照要求被告刘文翠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赵书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书士承担(原告颜世照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