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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徐春香诉王晓宇、侯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香,侯庆喜,王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515号原告徐春香,女,汉族。被告侯庆喜,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晓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王晓宇、侯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