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00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004995号原告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清,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某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宋炳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堵亚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