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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方宝与戴安荣、芜湖荣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方宝,戴安荣,芜湖荣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867号申请执行人:宋方宝,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安荣,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荣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安荣,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荣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