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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1244号原告郭××,无职业。被告李一×。原告郭××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一×经本院合法传唤,因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份与被告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出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中被告曾用拖鞋抽打被告的脸颊,用皮带抽打被告身体等行为,而后甚至出现夫妻只要吵架被告就会动手打人的现象。婚后,被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应有的互相照顾,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原告每天工作,还要照顾孩子,而被告对家庭的事情不闻不问。被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被告曾于2012年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经实践证明,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合,夫妻间不能做到互相尊重,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二×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一×书面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婚生子李二×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婚生子李二×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李二×抚育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书面声明,原告提供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李二×的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及目前孩子的生活状况,确定李二×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文宣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李文宣抚养费1000元,至李文宣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