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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大辉抢夺罪、职务侵占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6号罪犯曹大辉,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大辉犯抢夺罪、职务侵占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8908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曹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曹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大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3473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曹大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大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