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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99号原告: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咸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