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引珠申请执行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引珠,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引珠。委托代理人杨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杨。王引珠申请执行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1366.22元,诉讼费90元,执行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案件款30000元,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同意,并已支付申请人案件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370元。该案已执行完结,申请人同意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