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世庆与蔡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庆,蔡永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794号原告:郑世庆,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蔡永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庆诉被告蔡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郑世庆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