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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世庆与蔡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庆,蔡永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794号原告:郑世庆,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蔡永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庆诉被告蔡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郑世庆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