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荣煌与李成跃、周小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煌,李成跃,周小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212号原告:李荣煌。委托代理人:周依灵。被告:李成跃。被告:周小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清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煌与被告李成跃、周小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李荣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