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世君与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世君,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保中心拟稿人:刘树峰拟稿日期2016-4-22份数:3份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保84号申请人贺世君,女。被申请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献县东固路张大马村。被申请人XX。申请人贺世君与被申请人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存款73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