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沈辉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九组天祝街北侧处,趁失主赵某某经营的“金林小卖部”无人之机,窃得店内现金3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赔偿失主赵某某现金3000元,取得了赵某某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的行为。上述事实由立案决定书、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失主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人民陪审员 马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红梅